记者昨天从江门市获悉,《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日前正式生效,从本月6日起实施,有效期3年。
据了解,为本地现有企业*认定为总部企业的,将按认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给予10万~30万元奖励认定奖。新设立或迁入江门市的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,落户奖奖励额度按该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的*个经营年度对该市财政贡献的50%计算奖励落户奖。而经营贡献奖分为增量奖和倍增奖两种,其中,企业在该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加3000万元以上的,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量1%给予增量奖奖励,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对本市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50%;而企业在政策实施期内*实现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1倍以上(含1倍)2倍以下的,则按企业当年获得增量奖的40%给予奖励;*实现增长2倍以上(含2倍)的,按企业当年获得增量奖的60%给予奖励。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,被评为广东省企业100强、中国企业500强、世界企业500强的,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~200万元的领军企业奖。
此外,在办公用房补贴方面,江门将给总部企业提供租赁补贴和购置补贴。其中,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,以实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(不含配套设施)和租金总额,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租金补贴,*高不超过200万元;总部企业购置办公用房的,在取得房产交易备案并投入使用后,以实际购买办公用房面积(不含配套设施)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,*高不超过500万元。《办法》规定,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出(转)租、不得出售其办公用房,不得改变用途。
(责编:许维娜、孙红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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